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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9月进入公司,最后一次签合同为07年1月1日到07年12月31日。当时合同版本空白,要求员工签了后立刻交回,没有给员工一份。07年8月约定了07年8月到08年8月奖金发放办法(有领取奖金的签收表)。此前一直按规定执行,但08年1月25日领取时发现奖金无故被克扣40%(有同事未被扣),公司事后也一直不肯给解释。1月26日公司发为期2年的续签合同,其中补充协议涉及考核条例没有公示过,要求公司出示书面,公司拒绝。本人提出要补休以前因公司要求加班未休完的婚假、晚育假及哺乳时间者和休息,公司同意,但是要求扣奖金。双方就合同续签及假期等问题春节回来协商。08年2月14日公司告知公司续签合同条件奖金降低40%,假期补休但要扣奖金,叫本人考虑。但2月15本人想与公司最后协商时,公司发了解雇通知书给本人,以合同期满,本人没有确认续签,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并要求本人18日交接完就离开公司。本人提出本人尚在哺乳期(到3月25号),公司不得违法解除,但公司依然维持决定。在本人交接工作后,只按照日基本工资乘于加班天数计算给本人,以及2月上班期间的基本工资。

民事相关
2008-02-27 16:18: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