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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大学,学校里因为学生驾驶摩托车发生了事故,学校就下了一份文件规定:学生禁止在校内停放,驾驶摩托车!违者讲给予处罚! (学校是处于某科技园内,实际上无论是教学楼还是宿舍都是属于科技园管理的) 但学校的文件上盖章的是学校的章!不是科技园的章,也不是公安局的章! 请问,学校有禁止我们驾驶摩托车的权力吗? 请律师们帮帮忙。

其它综合
2004-09-25 18:39: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为方便参考现在将那份决定放上:
    关于在院区内禁止学生骑、乘、停放摩托车的决定

    全体同学:
    上学年以来,学生购买、使用摩托车的人数不断增加。据统计,我院学生拥有摩托车近250辆,其中无牌车100多辆。对此,学院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分别于2003年5月20日和2004年4月5日下发了《关于学生在学院园区内使用摩托车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摩托车管理的通知》。《规定》和《通知》下发以来,许多同学能够自觉遵照执行,但仍然有少部分拥有摩托车的同学把《规定》和《通知》当成儿戏,我行我素,目无交通法规,安全意识差,驾驶速度快、超载,甚至无证驾驶,或使用无牌车。因此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尤其是去年9月份以来先后发生了六起十分严重的摩托车交通事故,共造成11名同学严重受伤,其中3名同学生命垂危,4名同学留下终身后遗症,5名同学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血的教训十分深刻,不仅给同学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身体上的极度痛苦,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学院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给全院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应广大同学及其家长的强烈要求,经学院研究决定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 8日起,禁止学生在院区内(注:教学区、办公区、公寓区,从公寓区到教学区(含学院足球场、体育馆)之间的道路上骑、乘摩托车。
    二、从2004年10月 8日起,学院指定两处为学生摩托车停放点:分别是一期公寓的B1、B2和B3、D座之间的水泥道两侧,二期公寓的D1座前水泥平地。
    三、从2004年9月 15日起,禁止二00四级同学及以后入学的同学在院区内骑、乘、停放摩托车。
    四、从2004年10月 8日起,禁止学生在学院指定的摩托车停放点停放“三无”摩托车,即无驾驶证、无行使证和无牌照以及报废摩托车。
    五、学院不承担学生摩托车的看护、保管责任。寒、暑假期间,学生不得将摩托车存放在学生公寓区域和教学区域内,必须将摩托车骑(运)回家或寄存到学院园区以外的场所,以免留下火灾隐患,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学院要求目前仍然拥有摩托车的同学,抓紧时间进行处理,消除那种“我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和错误认识,提倡同学们在院区内使用自行车代步工具。
    以上各项,希望全体同学自觉遵照执行。
    凡违反本决定的同学,学院将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视情给予有关同学警告以上的处分。同时,取消该名同学当年评选先进、评选各类奖学金和入党的资格。
  • 内部管理没什么不妥
  • 我应该相信谁好……
  • 学校无权
  • 学校可以这样规定。
  • 学校可以这样规定,该规定应只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




    武汉陶律师 taochangxi@su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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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