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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在澳门上学的学生,家在新乡,我遇到这样的问题:2007年9月1日我与澳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为一年,其中合同中说明如果未满一年而想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讲。而在签合同之前 我与其他两个同学说好一起住,他们当时都在外地,在征求他们同意后我自己签了合同。在07年10月份,其他两个室友告诉我他们住够半年就不住了 我当时也有这个想法。但是由于我工作忙一直没有时间找中介说,一直到2月18号我告诉中介说我们3月份不住了,但是中介说我们应该提前一个月也就是2月1号告诉他们,所以我们要住多一个月。因此我回去告诉我的两个室友,可是他们说这是我自己的责任,因为是我签的约,下个月他们不住了,3月份房租由我自己承担,我觉得非常不公平。这就是整个事件。

证券投资
2008-02-25 17:29: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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