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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房山区碧桂园小区租1室一厅简装房子,签约1年,半年付款,并付押金800元,因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所说提前一个月(1月中旬)通知了业主(但他现在不承认当时我通知了他,可是当时在场的人都可以证明我的确通知过他),按照所交租金房子是3月15号到期,我们协商2月29号提前退租,但是对于3月1日到15日期间的房租,业主回答将不退还,关于这个问题合同里也没有明确注明。并在我们居住期间,他找房产中介公司带客户来看房子。

刑事案件
2008-02-25 19: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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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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