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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96年大学毕业分配到天水某国营企业工作,由于当时工厂效益不好,在2003年3月在外面打工,工厂在2004年将我除名,(当时并不知道),除名书没有送达我本人,事后听同事讲,才知道已被除名,随后到工厂要个人档案,工厂说要我交回住房才给转关系,我的房子是有100%产权的,后多次找工厂协商,均未有结果,一直至今工厂压着档案不给,三金也没地方交. 我曾经看到过劳动部颁发的文件,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关于企业对除名职工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负责赔偿”的规定,还有就是劳动法规定企业对职工除名必须要将除名的通知书交到本人并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有效期限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这是事后查看有关资料才知道的),可是这些工厂都没有做到,等我们知道被除名的时候仲裁有效期已过,我想请问吴律师工厂这种做法合法吗?

损害赔偿
2008-02-24 21:50: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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