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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王宝凤,女,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功德寺93号。电话:13439426160 邮编:100091 被告:赵淑春,女,1956年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肖家河河北新营82号。 电话:62895857 邮编:100091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煤气本及煤气罐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1月28日,本人因搬家,想暂时放于她那,她同意后于2006年11月29日从我家共取两个煤气本和两个煤气罐。到了2006年12月21日21:15给我家打电话,说到了每年的换本时间了,让我把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给她拿过去,说替我换本,2006年12月25日我把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送过去。2006年12月29日17:00被告通知我已办完,并催促我去拿回户口本及身份证,2007年1月4日中午我到被告家拿户口本及身份证时发现:李志通(编号423307-4330)变更为赵淑春,李丽(编号422287-2866)变更为赵春秀,我很吃惊,就问被告:“为什么要变更煤气本?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被告回答到:“每年换煤气本还得拿身份证户口本,很麻烦,问那的工作人员能过户吗?那回答可以,然后就过了。”我说:“这哪行呀!”我不同意,被告又说等到年底才能过户,说话算话!后到年底我就多次找被告,被告都一直以种种理由来拖延时间,后过了年,我到被告家,由于天气很冷,被告不让我进屋,把门锁上了,我在门外等了将近8小时,导致回家后发烧感冒,然后看病,将近半个月才好,之后又找被告十多次都没有结果,没有给原告过户。本人认为被告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擅自将煤气本变更,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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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3 22:09: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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