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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8月和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个用工协议,约期一年,但因为我近日有病请假而公司仍要求我工作和经理理论后仍为有结果.决定不干了.我们的协议并未经过劳动局审查应该属于临时性质吧我非全日制员工.以下我门的合同内容这有法律效力吗? 甲方:公司章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遵照履行。 1, 甲方聘用乙方承担日语营业担当助理兼职工作,月聘用报酬800元。 (半天)每月10日支付上个月工资。 2, 岗位:日语营业担当助理。工作内容 1, 按经理指示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处理对日相关工作 2, 日本客人来访期间做好现场翻译工作 3, 其他办公室相关工作 3, 工作时间 半天 4, 在聘用期间,乙方须认真负责保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且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协议期限为1年,期间双方若有变化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协议解决。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损害赔偿
2008-02-24 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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