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发生地点:杭州上虞 时间:2007.11.23下午5:00左右 驾驶车辆:半挂货车(当时装有20吨的钢材,未超重) 结果:车毁人亡 达成赔偿协议的地方:杭州 死者亲属现在住地;重庆市铜梁(死者母亲和妻子住同一条街上) 处理结果:杭州市交警总队绍兴直属大队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隶属关系:驾驶员与杭州扬帆金属材料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此公司干了1年多。 我与死者的关系:我小孩的大舅(我妻子的大哥) 内容: 事情发生后扬帆(下称公司方)金属材料公司聘请律师进行认定,定性为工伤并进行了赔偿,受益方为:死者母亲、妻子、女儿(19岁),其中明确岳母4.9万余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3人的精神赔偿为4万元,死者的工亡补助金为11万元。由于赔偿时未考虑周全,协议仅为2份,公司方1份,死者妻子1份。现在死者的后事已处理完毕,但现在死者妻子不拿1分钱给岳母。 岳母于2008.1月份把其告上法庭,期间死者妻子已经把钱从帐号中提取完,诉前未能查封其帐号(后悔啊)。2.19开庭,法院判决时对方律师出庭,被告未出庭。由于我从始至终参与了此事的调解,在被告和公司方(多次努力均不出示协议)不出示协议的情况下,我和另外1个(当时从始至终也参与了此事的调解)参与调解的人做了人证,但法院判决结果为延期审理。岳母已经69岁,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而且行动困难,没有精力和媳妇纠缠,现在老人家终日以泪洗面。在法庭上我方律师要求法院去调取证据,法官已经采纳。但委托当地法院时间长并不一定有效,远赴杭州舟车劳顿劳命伤财,况且现在母亲又没有钱,现在请律师都是我们凑起来的钱,现在仅有的1个儿子又不管(特别气愤!),2.22日我们和法院的法官联系:法官给公司方的律师打电话,公司方的律师说死者妻子未给他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所以他不能配合(死者的母亲可以到当地部门开吗?)。而且2.19在法庭上被告律师推翻整个事件的本身,并说车子是死者挂靠在公司方;而实际是替老板开车,要不老板会赔给死者亲属一笔钱?还说我提前回家并没有参加协议的制定,而是提前回家;实际我们是2007.11.24去,2007.12.3日返回,并且回程6人的机票均在我身上(出庭时未带,对于此事我可以起诉他吗?)。

劳动纠纷
2008-02-23 22:04: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