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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一个同事辞职后回来我办公室管我借了索尼数码相机,当时因为认识所以就借给他了,后来他又把我骗去机场接人,趁我不在办公室又盗窃了我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现在警察在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家(石林)将其抓获,同时追回一台笔记本电脑,另外一台笔记本和管我借走的数码相机被卖掉,因为收赃的电脑经营者已经把电脑和相机出售,所以追不回来了。请问犯罪嫌疑人的女朋友知道他盗窃了我们的东西,还把犯罪嫌疑人留在石林家里,是不是构成了“包庇罪”?他把我的相机借走卖了算不算是“侵占”?或者“诈骗罪”。还有电脑城的经营者销赃算不算是“购脏或者销赃罪”?

刑事案件
2008-02-24 16: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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