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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亲是1999年再婚的,因对方多次在我母生病期间进行精神虐待,从没陪我母去过一次医院,在我母身体健康时还好,一生病就以我母故意装病为借口对我母进行粗暴辱骂,并多次赶我母出门,导致我母亲心灰意冷,最近因雪天路滑不慎将手摔断,继父在此期间连杯热水都没倒给我母喝过,因母亲不能烧饭,与我母吵架将我母赶出家门。我去年结婚,和爱人一起将母接回家中照顾,{并且以前继父与我母吵架时借口让我搬出其住所,当时我未成家但已工作2年,为了考虑母亲,所以搬回我生父留给我的住所(我生父已去世多年,由母亲一人将我抚养长大)}。在我家生活此期间,我母亲已下定决定与其协议离婚,所以想请教下离婚协议中的关于约定继子女赡养问题。我母亲与其结婚时我已满18岁,且我母亲有稳定收入,和对方无任何经济瓜葛,对方每月只掏500月生活费(包括电话、水电及餐饮),其余费用皆是我母亲承担。我母亲也不要他任何财产,只求早点结束这种痛苦生活。就是不知道在离婚协议中怎样写双方子女各自赡养各自老人。对方也有一女,并且在此期间无任何电话问候一下,让我很生气,就算一保姆,在你家干了10年不说来看望下就电话问下也好,所以对于母亲决定十分支持,还想问下有了这种协议是不是以后对方没有理由让我赡养他。我也不希望和他有和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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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4 11:05: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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