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一月一号于无锡市晓泰五金厂签了一份协议,其中商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固定工资为3500,第二个月双方认为合适的话工资升至4000,但我在二月十六日结算工资时,由于种种原因工作未能全部完成,该厂认为我能力有限,把我工资降为2000,而且加班费统一5.00/小时,最长加班时间有时从第一天八点一直要上到第二天十一点,而且该厂无休息日,上班时间8.00-17.00,其中只有一个吃饭时间,而且吃完无休息(是轮流吃饭),还有就是国定假日期间无工资,我想问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