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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家在1994年3月,由子女共同出资为父母购买了一座房屋,购买合同和缴款单中都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但当时己知道要拆迁,就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购买合同和缴款单。后由于房屋拆迁政府重新安排一块土地重建,(因房屋未建成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国土证,只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淮书》(划拨),当时,在办理规划许可证上写的是父母二人的名字,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因父亲去世,就只写母亲一人的名字。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无法修建,现仍是一块宅基空土地。但母亲于2002年将这块土地全部办理了遗赠公证,全部遗赠给她孙女一人所有。本人的想法:1,土地是父母生前的共同财产 ,母亲无权处理父亲的那一半。2,土地在没有修建房屋之前,所有权属国家,任何个人无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遗赠给他人,只能在房屋修建完后连同此土地一并继承或赠送,才能获得使用权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遗赠的范围 。请问我母亲是否有权将这块土地使用权全部遗赠给一人?经过公证处的遗赠公证书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
2008-03-05 14:43: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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