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经朋友介绍买了一私宅,占地约五十平方,三层半.房价十九万,当时由于经济原因先付给房主十万元,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注明三年内把余款付清,款清后卖方必须无条件给我办理过户手续,最后有卖方两夫妇跟我和公证人的签名和指纹.今年一月底我约了卖方跟公证人,想付清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卖方只有女房主跟公证人一起来,经过商量后女房主收下了我八万元,并写下收据:注明十天内约我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剩余的一万元在领取房产证当天付清.并与公证人和我三方签名,按指纹.后来我要求她去办理过户,她却以办理手续费升价为由,要求我承担手续费用前后的差价,或者剩余的一万元她不要了,所有的过户手续费用我自己承担.一直拖到现在也没能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