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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高XX在XX木业工作,2004年的4月15日方叫我等四个人拿身份证去经理办公室,并在一张合同上签字,我们就照做了,后来知道是以经理老婆的名义贷款我们等四人作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在经理病故了,她的夫人也不偿还这笔钱,于是信用社就将她及我等四人一起告上了法庭,2007年4月3日法院送来了传票,我不在家,家里人没有接收这张传票,经别人知道传票要求2007年4月26日到庭,因当时上级过来视察法院又将开庭日期改在了5月27日,后来我们都没有去开庭,所以到现在我也不知道法院怎样判的我们,我们有罪吗?

证券投资
2008-02-21 19:58: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