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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经受了几年守活寡之苦后跟其前夫去年7月底以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原共有房子归男方所有,前提是男方必须两年内给付现金20万元给女方,其中要求男方在离婚后一个月之内给付女方赔偿金10万元。房契由女方先保管,如男方不如期给付赔偿金,房子归女方所有。但是离婚后男方一直拖着没有按期给付赔偿金,四个月后才给了女方4万块钱,半年后才给完了本该一个月内给的10万元。女方离婚后才发现男方离婚之前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在深圳跟那女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而且原来共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也以股金的形式由公司用着(离婚时男方说轿车开了7、8年了,也不值钱,劝女方不要计较,女方但是离婚心切也没管)。现在女方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了,但苦于无法取证,唯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咽。但又不服气,就想以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之名,觉得正好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得这个房子,想把拽在手上的房子卖了,去另外的城市开始新生活。

证券投资
2008-02-19 15:40: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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