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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判决认定“被告高分子厂本溪县工程决算额为188 000元,该工程施工在前,被告高分子厂已给付原告274 000元,按照行业惯例,应认定为给付该工程款,………….”该工程是在高分子厂未到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前,自己本厂的扩建项目,其项目的竣工情况、施工质量情况、资金给付情况因与该案无关。本案是根据本溪高分子医疗器械厂与开发区政府在2001年6月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而在开发区滨河路工业区发生的建设项目引起的纠纷。该项目没有18.8万的决算内容。188 000的工程是本溪县政府负责管理扶植的项目,并有扶植文件。《委托代理协议》项目是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扶植管理的项目,两个项目位居两个地方、受两个地方政府管辖、分别由两个政府发放的扶植文件。所付27.4万是开发区政府财政局拨给《委托代理协议》项目的款项,法院竟将该款项判定是给付18.8万的工程款项。而18.8万工程未做审理,工程的施工状况、完成状况、验收状况、给付的资金状况,法庭并不了解,竟在《委托代理协议》的诉讼案件中,将钱判定给了与本案无关的另一个项目的钱。

证券投资
2008-02-19 12:55: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