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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6月到期后,于当年11月补签了新的合同(之前的合同均为每年一订)。由于本人考虑欠周到,新合同期限为5年。 2、最近领导找我谈话,要调整我的工作(原在集团,现调整到下面的工厂),待遇可能会比之前略低(经本人要求有可能可以维持原待遇),从行政级别来说,新岗位较低。另外,在集团是五天工作制,到了工厂是一周上班六天。

其它综合
2008-02-20 0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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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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