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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家在1994年3月,由子女共同出资为父母购买了一座房屋,购买合同和缴款单中都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但在4个月父亲去世后改为母亲的名字,后由于房屋拆迁政府重新安排一块土地重建,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无法修建。母亲于2002年将这块土地全部办理了遗赠公证,全部遗赠给她孙女一人所有。母亲巳于2008年去世。本人的想法:1,土地是父母生前的共同财产 2,继承法上好像有说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遗赠的范围 请问她有权将这块土地全部遗赠给一人吗?

其它综合
2008-02-19 09:12: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分别针对你的想法表明以下看法:
    1.土地确是你父母生前的共同财产,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们子女对其是有继承权的。但是,介于,你父亲出世后4个月房屋的名字就改为你母亲的,从你的表述中没有看出当时你们对此提出过异议。因此,到2008年时,你们已经丧失了对该份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2.继承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能遗赠。但是,我国继承法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如果在母亲去世时有上述继承人,且其只有此一项财产的话,你是不能将其全部遗赠给一个人的。
    限于网上法律咨询的局限性和现实的复杂性,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