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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0我与爱人到被告看房子,经洽谈初步达成买卖意向,被告同意我以22.30万元购买她的房子,并约定第二天(即)元月11日去市百信房地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交付定金2000元人民币。元月11日上午,我们按约定时间来到百信房产中介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要求我给付定金5000元,当时,中介经办人说:“多交定金,如你反悔,要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说:“我知道”于是我交付给被告买卖房屋定金5千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依合同约定元月15日交付给被告第一笔房款时,要求被告拿出该房屋产权证及其他房屋资料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及她姐夫(被告当时说这所房子是以她姐夫的公积金贷款买的,所以房主是她姐夫的名字)却拿不出房屋产权证一书,并说该房正在抵押期内,房屋产权证书也在抵押权人手中。中介让她姐夫写个委托协议,他也不肯。我说我再给你两天时间,把房产证拿来,我们继续签合同。被告也同意了。两天后,被告说拿不出房屋产权证。后我多次找她商量违约金的事,她说她没违约,不愿付违约金,年前又找她,她同意给1千违约金,但是态度及其恶劣。我没同意要这1千违约金!

证券投资
2008-02-18 22: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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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