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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家有配偶、女儿、父母、小妹。2007年5月份因工伤亡,单位赔偿20万元。现在其妻子要离开,女儿的抚养权给了我朋友的父母,请问这20万元应该如何分配。

其它综合
2008-02-17 16:02: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根据上述规定,20万元赔偿中包含丧葬费、女儿(计算至18周岁)、父母(60周岁以上,计算20年)、配偶(无劳动能力的)等人的生活抚养费和工伤补助金,对于生活抚养费,由各个被抚养人分割,丧葬费用作办理死者后事用,工亡补助金可作为死者遗产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3、因为不了解家庭的具体情况,以上只能提供大体标准,建议携带资料找当地律师计算一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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