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8月租赁本市丝绸公司一门面房,租期一年,年租金12000元。2004年8月续租一年。2005年3月公司来人说,该公司因欠银行贷款还不上,公司要破产,和我的合同重新订,租期5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其实,公司原来老总等也想买该公司房产,这样,他们可先拿到一部分钱,同时,给其他竞拍对手制造一点难度。)我考虑当时租金较便宜,以后可能会涨价,便和公司重新订了合同,2004年8月起到2009年8月止,交清了5年房租。但在订合同时,公司的负责人又要求我签了一份附件,大意是:如果该公司被拍卖,原公司的老总等人拍到房子,房租金要涨价。2007年3月该公司被拍卖,原公司等人拍到了房子。2008年2月3日,他们来人说,房租金要涨到24000元,我要租的话,补交租金,如不租,则在2月25日前搬离。我说,合同原来已签好了。他们说,这合同无效,因为,在我们签合同时,该房子已被银行抵押,而且,他们手中还有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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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买卖不影响租赁,涨价协议是有效的,要看涨的幅度是否符合市场价格,例外看一下租赁合同有无违约条款的约定,如有,你可以要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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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