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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为A大学的本科生,于1999年9月入学,在学校转学培养政策下于2001年9月转学B大学,之前签订转学合同;1。合同要求转学期限为2001.9至2004.7月,学籍仍在A某大学保留,毕业后向原学校提供成绩单等凭证材料并发A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在B上学期间由个人交B学费,免交A某大学学费;2。毕业后满足学院教师要求并身体健康者留学校工作,拒绝留校者赔款一万元;如不满足A某大学教师要求,学生可自联工作;3。转学留校后,原则上三年后方可报考研究生。 在2003年5月23日A学校在本人异地未知的情况下和本人父母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成为学校员工。在2004年3月左右,A学校同意本人报考研究生。本人于2004年9月自行考入B校的研究生,现仍就读B校。 现本人不想回到本科开始就读的A大学从教,A校要求赔款5万元才放走个人档案,但由于自本人转学后学校并没有培养,而且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也没有正式员工的待遇,没有收到一点的资金补助,到现在已经有4年多的时间;况且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并没有通过本人。

建筑工程
2008-02-15 21:05: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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