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母亲系江油市贯山乡高板村一社农民,由于长期外出务工,不在高板村居住(包产田请人代种,未撂荒),故于2005年11月将位于高板村一组的自建住房卖出(户籍并未迁出),并约定将包产田交买房人长期耕种,收取一次性实物租金稻谷600斤。2007年底高板村一社社长通知我父亲前去更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去后社长认为我父母的住房已卖就无权承包土地,不给更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要将我父母在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包产田收回转包给买房人。我父亲多次回村与村社干部及买房人协商,但始终得不到解决。我父亲由务工地点回村协商至少要耽误一整天时间,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