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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临时工身份在工商系统工作二十余年,工作突出,每年为工商系统创收十几万元税费,并任办公室副主任,二十年来没有休过一个双休日。2003年,因工资无故被降低到120元/月(当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20元/月|),无奈之下辞职,但是至今仍未给本人任何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2008年1月枣强县信访及衡水市信访以及枣强县劳动监察大队介入此事,要求枣强县工商局对此事予以办理,给与答复,至今无果。工商局领导给与我这样的答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工商部门管不着。”普通企业职工工作二十余年,尚有各种保险,难道行政事业单位就可以独独的站在法律之外吗?

建筑工程
2008-02-24 22: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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