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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经人介绍后认识并于2001年5月2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但之后发现感情不合,为了孩子本想就凑合一辈子,谁知两人矛盾越来越多,整日吵架,年30晚丈夫对我破口大骂并恐吓要打我,且初一早上又要打我,被迫我偷偷跑回娘家,而他大年初三晚又跑到我家掀翻了饭桌,我说离婚他又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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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08:11: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