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工作。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简称商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社会团体,上级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会设有多个分会,分会工作人员就是商会正式员工。后来招了我们这批人,才有了商会正式职工与分会聘用人员之说。下面我要说到的是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卫生筷分会(简称分会)。 2003年底,分会招人,经过分会秘书长的面试,我于2004年1月在分会工作。面试时说我是分会聘用人员,而不是商会聘用人员,因此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福利。办理入职手续时,分会理事长签字批准,商会的会长和副会长也签字批准。我的工资是从分会基金中支出,而正式员工的工资是从商会账户里支出。 2007年12月底,新劳动法实施前,单位将我辞退,这时我找到商会领导,提出补办四年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商会领导说,我是分会聘用人员,工资也从分会基金中领取,和商会没什么关系,现在有事找分会解决,与商会无关。我觉得这种说法很不负责任。 1 申请分会成立时,商务部就成立分会的批复中写着:“分会是商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商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 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年7月30日发布)》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所以我觉得要求商会为我补办保险没有错,商会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