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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过程陈述 本人刘**,与丈夫李**在2007年7月底在**区**(**南500米)看中一套房子2号楼东2单元17层西户,面积89.99平方米。当时询问售楼人员任**:“我们之前买过一套房子,不过已经卖掉了,如果按揭是否可以首付20•%,”对方说还可以,并说八月底可以签合同并要求交5万元定金,我们于2007年8月1日交付现金1万元人民币,于1周后即8月8日刷卡交付40000万元人民币,但是到八月底还没通知签合同,问询被告知,要到九月份,就这样一再推迟,一直拖到2007年11月18日签订合同(以李**名义)。我们选择在工商银行按揭付款(在郑州市建设路与医学院交叉口的五里煲分行),并在当时同时询问了工商银行办按揭的人员“之前有一套房卖掉了,再买能否首付20%”被告知可以。 接下来就是等待办理按揭手续,2007年12月2日工商银行办理按揭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银行查到我和丈夫都分别有一笔信用卡消费未还款,但实际上我丈夫的信用卡已于2007年6月份就没再用过,而且之前的款项都已还完,我自已也都已还完截止到11月底还有余款呢,对方问我们有没有当时还款的凭条,因为每次还款成功后都没保存凭条,我问她提供近期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行吗?她说那你发过来看看吧,之后我和我丈夫都将12月份的银行对账单发了过去。过有4.5天的时间,她又打电话说银行的人员看不懂我们的对账单,我又给她们解释一下,之后就没再联系了。我想差不多应该快办好了,2007年12月19日我与同事出差到洛阳,在高速路上又接到工商银行办按揭人员的电话,说我丈夫的信用报告上显示我丈夫为信用关注类客户,银行行长不批货款。还有说国家下了什么新规定之前买过一套房子卖掉了也算第二套,首付要40%,利息也要增加。因为电话里我也听不清,更不理解信用为关注类是什么意思。但当时我给**的任**打电话说了情况,我想她们公司应该有和这块接头的人,想让她通过她们公司看看能否解决。我于2007年12月21日下午从洛阳回来5点多赶到工商银行五里堡分行办按揭的地方询问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我工商银行要求的信用是2,但我丈夫的是3,如果能到人行把信用度改成2就可以,但还要首付40%,当时我就说,要付40%的话我们承担不了。她说那就没法贷了。她又说不行的话你们改到其他银行也许能贷下来。我当时就又给任**发了短信,告诉他情况看看能否换到其他银行.但没回信。我回到家7点多,工商银行办按揭的人又打来电话,说银行现在还没接到按第二套的通知,暂时还可以按第一套,但信用度还要改成2才行。第二天一早我又给任**发了短信要求换银行试试,但她回信说“所有银行都一样,你们再和工商银行好好说说吧”。接下来3.4天我们就忙着找熟人办这个事,但最终无能为力。2007年12月28日工商银行办按揭的人员说那就把资料退回到**了。我当时又给任**发了短信“说人家准备把我们的资料退回到你们呢?现在怎么办?”她回信说那就作废合同了,到下周四(2008年1月3日)。我当时就问她那是不是要退我们交的钱呢?她说应该吧。 2008年1月2日我问任**是不是可以去作废合同,被她短信告知“你的贷款办不下严责任不在公司,领导说要给你们发公函,有问题你找安经理吧,她的电话是68091873”但是我打了很多次那个电话都没人接,我又问任**,我说“那个电话老没人接,安经理有没手机联系方式,另外你们是不是应该退我们全款”她说“没有,看公司规定了,我说了也不算,你还是问安经理吧,她可能在开会”当天与安经理取得了联系,除了说一堆贷款是由于我们造成的之外,说她们再找其他的银行看看,让我们等等。没办法只能等了,中间我们也催了好多次,但都要再等等。直到2008年1月10日早上接到任**短信。说要当天下午要李**带着身份证到公司作废合同,因当时通知的太着急,我们根本就没准备的余地,李**在外地出差,所以就安排到2008年1月17日。 2008年1月17日当天我们1点多到达**售楼部。任**不在,等到2点我们打电话给安经理,问她作废合同后怎么办,她一直不正面回答,老说不管怎么办都要先作废合同,没办法我们就只能等作废合同了。但之后也没有接到她们公司的任何通知。直到2008年1月29日,我想她们不会放假了吧,多次打电话才联系上那个安经理,她说你这事要等到年后了,她问我能否一次性付款,我说要能早就能了何必按揭呢。我说那怎么办,她说那就退房了,我说怎么个退法,她说公司没出现过这种情况,合同上有。但合同因我们没办下来按揭,**就没给我们。不过从别的同事那里借了别人的合同看看了一下,好像对我们很不利。 下面是我摘朋友在**买房的合同有关付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条款。里面的金额数据是我们的数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一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它方式 约定金额89236元,付款方式:现金,约定付款时间:2007-11-18,交纳比例:20.7%;备注: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340000元整,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的,剩余房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同第七条处;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第1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6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身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份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空白。

公司企业
2008-02-22 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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