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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7年7月进入现在的公司,期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9月25日领取结婚证,08年1月16日检查出怀有14周身孕(公司未知晓)。1月28日公司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我一个月工资,我告知已怀有身孕。1月31日公司通知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2月1日起调动我的岗位去值班(原来是文秘),工资也由原来的1500降至1000元。我不同意签订该合同,并出具书面证明说明不能签订的理由。我1月31日打电话咨询湖州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被告知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违法的事实才存在才能申请仲裁,但是一旦签订合同,不就是已经认同这份合同了么?

刑事案件
2008-02-13 21: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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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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