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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在网上求助了2天了,还是弄的我晕晕的,我现在把我的事情和你说一下,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 我于2007年12月24日与妻子协议离婚,我们当时的共同的财产有一贷款购买的房子,和一个商业商亭,房子贷款还有7年才能还清,(房子是我的名字)当时协议离婚是孩子和房子归我,亭子归她,她不用给我任何抚养费用,但是她于本年1月4日来与我争吵,要改协议。她要房子和孩子,亭子归我,我给孩子的抚养费用是亭子年租金的一半,(大约一年一万五千元)房子贷款由她承担,(但是书面协议上忘记了写还贷款的问题),我们重新签定了协议。(但是没在相关部门公证)但是她至今也没把亭子的手续给我,还与本年3月开始拒绝交房屋的贷款,她现在又要改变协议。 现在我想知道如果通过法律我能为自己争取的什么? 她已经还了两个月的贷款能证明我们的协议是她还贷款吗? 如果我还房屋的贷款那房子的产权是谁的?

婚姻家庭
2008-06-24 1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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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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