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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个企业1 公司一个员工怀孕了,2008年9月份生孩子.但是从2008.01.08到2008.01.31都请假,严重的耽误了工作的进行,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目前还是不知道她什么时候上班. 一直以来工作态度不端正,上班炒股,上网,她的合同2008.3到期,公司不想和她续签,但是她怀孕了,是不是不能解雇! 想咨询您我们公司的最好的解决办法! 谢谢!!!

保险纠纷
2008-02-01 21:35: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感谢对本律师的信任。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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