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事情是这样的,我原是在省行工作,于04年下派到一县级行挂职锻炼,任副行长(正科级),期间是04年7月至05年3月份,其中主管会计工作是04年10月份到05年3月,3月后调离去其市级行任副行长(副处级)。06年对该县审计时发现有大量违规行为,主要是当时一把手指使有关部门进行操作的,其中发生在我主管部门的有:一是动用系统内资金1352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我并不知情,由营业部直接操作);
二是虚增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90万元,用于发放小额贷款(信贷部门直接操作,我不知情);
三是动用应付利息90万元,其中64万元用于支付账外费用(计财部门直接操作,我不知情);
四是违规将冲回的应缴税金43万元直接处理账外费用(计财部门直接操作,我不知情);
五是集资3020万元,当时一把行长在行内宣布的是效益保证金,事前也未开会研究,集资范围是全行职工,一年后已退回。
对于以上问题,组织上认定我为负领导责任,并于07年四月免职,于08年1月给予撤职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