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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起因 2000年9月份,**医科大学(家庭医生)杂志社斥资2亿元人民币在广东省阳江市**度假中心。阳西县**公司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阳西**公司(后变更登记为广东**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再发包给冯**、关**、以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工地负责施工。 陈炳光带着400多建筑民工负责青年旅馆、观海广场、员工宿舍、等工程施工、最后和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结算,尚欠人工费26.56万多元,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陈昌好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在结算单上盖有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 莫**带着70多搭排栅民工负责青年旅馆、员工宿舍、等工程排栅搭设施工,最后和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结算,尚欠人工费17.23万元,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陈昌好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在结算单上盖有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 吴**带着50多搭排栅民工负责温泉会所、温泉会所外环境等工程排栅搭设施工,最后和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结算,尚欠人工费11.27万元,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陈昌好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黄**带着600多建筑民工负责**度假酒店(五星级)、美味食街、等工程施工、最后和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结算,尚欠人工费23.776万多元,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陈昌好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在结算单上盖有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 陈**带着80多辆运泥车、10台大型推土机、12台挖土机等土方工程机械负责**道路、土方工程、温泉管道等工程施工,最后和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结算,尚欠人工费、机械费650.1425万元,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陈昌好及有关结算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并在结算单上盖有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公章。 姚**着200多建筑民工负责**度假别墅群A、B幢等工程施工、最后和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结算,尚欠人工费8.12万多元,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陈昌好及有关结算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谭**包工包料负责**青年旅馆、观海广场道路、**度假酒店(五星级)、美味食街、等等管桩打桩工程.最后和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结算,尚欠人工费、材料费40.1844万元,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陈昌好及有关结算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2002年2月份,阳西县**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把工程交给广州翔龙集团旗下的广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经理部騗撤离**工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多次找相关当事人乞讨要被拖欠款项,但相关当事人都以各种理由拒付款.经多次催收无果.为能尽快解决当事人拖欠的工人工资. 当事人向阳西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栽, 但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2003年10月15日,姚储 莫** 陈** 黄** 吴** 陈炳光 谭**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关**、冯**、陈昌好、即时支付尚拖欠申请人款项. 及从起诉时算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判决阳西县**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申请人的工程款对广东**公司在**的工程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被告关**、冯**、陈昌好、阳西县**公司、广东**公司承担诉讼费.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于2004年6月3日受理阳西县**公司诉广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本案必须以阳西县**公司诉广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案件中止诉讼。

其它综合
2008-02-01 12:41: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