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外地做项目与本人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区别于公司所谓的正式员工合同。同样在现场,一个同事因为签订的是正式合同而享受员工手册里面规定的出差补贴及公司的各种福利政策,而公司从没向本人提过员工手册也没将本人列入用工备案,请问本人是否也应该享有此类待遇?
哪些政策法规里面明细规定可以支持我的要求的?
同工同酬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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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是过去大锅饭时的概念,现在除了不具备劳动法下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方式处于实业状态的人就业,都是正式工,都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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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会支持同工同酬么?
这个举证比较困难些,只能叫用人单位举证,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不出示任何证据,不配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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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无“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都属于“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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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他们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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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