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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2008年01月09日 事发地点: 沂源县 事发经过: 我们的轿车在青兰高速上120麦行驶,天气雾,撞上前面的打桩机,打桩机无号牌,无作业,无明显标示。当地交警责任确认书,认定我们主责,对方次责。我方驾驶员肝脏破裂,已出院,费用13000,对方人员脚骨裂,已出院,费用3500。我方车辆受损严重,对方车辆也有受损。双方协商中,对方要求20000元赔偿,我方不同意。对方提请沂源县法院诉前保全我方车辆,我方保险公司无法拖车回青岛,定损,拆检。

公司企业
2008-01-28 17: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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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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