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根据法律我现在能否立案?
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男方)要和女方(被告)准备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为了表述得更清除,我简述如下:
女方是于2007年8月份由县城A来到省城B居住的,9月份户口及人事关系迁至省城B,这里面牵扯到工作调动的问题。
我于2008年6月20日到所管辖的法院去立案,准备离婚。法院的人说被告(女方)在本地居住不满一年,因此不予立案。
但我一个懂法律的朋友说,只要是被告户口在本地(省城B)就可以立案。
我现在就想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按法律规定现在我能否立案?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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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户籍所在地管辖。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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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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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需要女方居住满1年才能算是经常居住地。现在已经6月下旬了,其实你等一个月也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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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户籍所在地是其住所地,住所地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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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穆律师
电话:1360019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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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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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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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