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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2004年8月用动迁款购原动迁组在闵行区房子并动迁过来往,当时此事由我弟弟经办,与动迁组签了一份《关于动迁安置房产权证产权人的说明》说明母亲和侄女一起安置到闵行新往地,我侄女只是挂了个户口在上面从来没有和祖母共同生活过,一直与我弟弟弟妹一起往,办的产权证上只有母亲和兄弟三个人的名字,2004年我母亲去世,现在我们子女要继承母亲那一部分房产,弟弟突然提出他女儿的居往权,要分得一部分财产。 附加说明和材料: 1.《关于动迁安置房产权证产权人的说明》原文如下: 母亲名、侄女名住XXX路XX弄XX号。因动迁安置于上海闵行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产权房)。因家母XXX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思想痴缓。为了能对母亲进行监护,将由三个儿子:XXX、XX、XXX作为监护人,与母亲XXX共同作为产权人列入产权证名单。由于上述三个儿子不属于XX路55号动迁地块的安置对象,故特立此据加以说明。 以上如有上述房屋产权纠纷,一切由立据人负责。 立据人(签章):大儿 XXX 章 二儿 XX 章 小儿 XXX 章 二零零二年八月三日 (按原文抄录具体姓名和房屋门牌等数字略去请原谅) 2.由于我母亲去世,户口注销,我侄女户口上改为户主。 3.我母亲动迁时补偿款当时动迁组给我弟弟看过文件,按原房面积和共摊面积给的补偿款,侄女有户口在上没有补偿。

民事相关
2008-01-29 14: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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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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