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好,
在网上求助了2天了,还是弄的我晕晕的,我现在把我的事情和你说一下,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
我于2007年12月24日与妻子协议离婚,我们当时的共同的财产有一贷款购买的房子,和一个商业商亭,房子贷款还有7年才能还清,(房子是我的名字)当时协议离婚是孩子和房子归我,亭子归她,她不用给我任何抚养费用,但是她于本年1月4日来与我争吵,要改协议。她要房子和孩子,亭子归我,我给孩子的抚养费用是亭子年租金的一半,房子贷款由她承担,处于种种原因我答应了他的要求,我们重新签定了协议。(但是没在相关部门公证)但是她至今也没把亭子的手续给我,还与本年3月开始拒绝交房屋的贷款,她现在又要改变协议。
现在我想知道如果通过法律我能为自己争取的什么?
第二份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第二份协议无效,因她要求更改协议造成我经济损失能否赔偿?(例如;我半年的房租,布置家的费用,)
拖欠的房屋贷款由谁承担?
孩子强烈要求和她在一起的情况下,我能不能拿到亭子的一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