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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首先很感谢您能抽出时间来看我的问题! 我公公在一个地方A有两套房子,也有两个儿子,我老公是他的大儿子,给我们了一套房子,还有一套户主是公公的名字,但是公公说为了公平起见,把另一套说是给小儿子(正打算结婚),但是小儿子结婚是不住这套房子的,公公在外地B给小儿子买了一套房子,可是这套房子要比在A地的房子贵得多,差不多23万,现在贷款,老人年纪大了,不能贷就写了小儿子的名字,但是还是老人在还贷。既然贷款是小儿子的名字,那么这栋房子的户主也就是小儿子的名字了。现在有三套房子,A地的两套和B地的一套,老人说要公平,所以那套B地的说是两个儿子共有的,A地的是一人一套的,可是现在却是A地的那一套是公公的户主名,而B地的一套是他小儿子的户主名,即使怎么说也好,可是这实实在在的名字在那里,怎么才能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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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1 15:1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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