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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拥有一辆装载机,并雇用了赵某为其装载机司机。通过电话联系,在东沿村村委会管辖的一条村级道路,土路上面进行卫生清理施工。东沿村村委会派了2名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安全问题。施工现场没有任何遮挡措施。一个小孩想通过施工现场回家,因不听从2名安全员的阻止,擅自闯入施工现场,被装载机压死,造成了1死的安全生产事故。杨某在雇用赵某时,询问过其是否有操作证,赵某允诺有,但是没有出示给杨某看。事实上,赵某没有北京市规定的特种车辆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事发时,杨某不再现场。在这一案件中,如果司机定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雇主杨某是否也已经犯罪,作为间接的受雇于东沿村村委会的一名雇员,杨某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东沿村村委会,以及2名安全员是否有罪?

损害赔偿
2008-01-21 12:56: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的区分
    自然事故是指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故,这种自然原因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非人力所能控制,因而行为人对于由于自然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客观上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没有罪过,不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事故有两种情形:一是意外事件引起的自然事故,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在当时情况下也不可能预见。二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事故,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在当时情况下不可避免。我认为,在区分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的时候,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自然事故的引起往往与违章行为无关。在没有违章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排除重大责任事故。(2)是否存在着主观过失,自然事故的引起是超出人们的主观意志的,属于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上,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并非都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只有在排除自然事故的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才能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之区分,乃是罪与非罪之区分。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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