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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以项目为借口,跟员工几次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g: 公司的A项目在X地启动,跟甲签订了公司所谓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一年半后,A项目基本结束,而公司的另一个项目B在Y地启动,于是公司又跟甲签订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一直将甲界定于公司员工的边缘来降低成本,规避法律责任。 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者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申请仲裁的话可以得到那些补偿? 对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是如何解读的?

劳动纠纷
2008-06-24 23: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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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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