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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年进入当地的税务机关当了一名临时工,负责税款征收和代开发票等工作.头三月月工资300元,从第四个月起至05年5月份每月工资350元,05年6月至今每月工资450元,均未达到本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40元),而且一直都没有给我上过任何保险,尽管在03年国家有文件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给临时人员上养老保险,并补齐以前的保险,但是税务局却没有传达该文件.直到07年11月底,税务局突然宣布与我和其他的临时人员(包括司机\\\\\\\\门卫\\\\\\\\食堂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我们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签字,并说具体解决方案将于07年12月底出台,让我们回家等待.但是过了5天,随着全国总工会的一个紧急通知,我们又被叫了回来并让我们继续以前的工作,\\\\\\\"该干什么还干什么\\\\\\\".我到税务局工作初期,曾经签过一个劳动合同,这个合同一式两份,我工作的税务局一份,上级税务局一份,我个人没有,合同上我的工种是打字员(因为省局要求涉税岗位不应该有临时人员),但是实际上我从一开始就是干的和税务干部一样的工作,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等涉税工作.如今新的劳动法实施了,可是税务局至今还没有和我签定新的劳动合同.

民事相关
2008-01-21 11: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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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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