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公司工作了近两年时间了,现在公司要求我们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在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若未到年限就得按协议内容对公司进行赔偿。而协议中的培训内容是我们刚进公司的试用期期间的学习内容,在我们试用期前,公司未与我们提出过此协议,我们现在为公司工作了几年之后公司才提出签订此协议,那么,该协议的签订对象是否应为此协议制定之后的接受培训人员?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专项培训的培训费用进行协商,而这个培训协议中的培训内容是试用期期间的培训,可理解其为入职培训,入职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范畴呢?第三,在此协议赔偿计算中将试用期期间公司付给我们的工资报酬及福利一起计算在培训费用之中要求我们赔偿,这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