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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7年9月与开发商签了购买某小区商住楼(1-4层)按揭购房合同,08年3月交房。合同付款条款是:当日首付40%,“余下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乙方违约条款是:我不能按期付款的头30日内每天支付甲方滞纳金100元,超过30天每天支付甲方滞纳金为未付房款的0.1%。合同中没有乙方可以支付违约金中止合同的条款。不知为何,开发商至今未主动要求我办理按揭贷款,我询问开发商回答说现在房贷执行新政策(自07年10月起),因我购买的是商住楼且属于二套房贷,需再交5%使首付达到45%,并更换合同文本(改付款条款中首付数量),才能按基准利率的110%办理按揭贷款。签合同时开发商说我可按基准利率的85%办理优惠利率贷款,现要加首付5%并按110%利率贷款,实际须多付29.4%的利息。

合同纠纷
2008-01-21 19:15: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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