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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特色学校当老师,我与这家学校8月份签定了合同,为期一年,现在已是怀孕7个月的孕妇,上个月学校说我怀孕不让我上班了,我同意然后回家,回家三天后学校又打电话让我去回民小学带课(学前班),这个学校和回民小学是合作关系,也就是我们的特色教育要进入这个学校,当时回民小学暂时缺一个学前班的暂时性老师,两个学校的条件是特色学校给他们找一个老师,工资由特色学校现出,给我的工资是每月650元,而且我们学校的特色教育可以在回民小学试讲,我答应后就去上班了,我一直很努力地去工作,甚至带着7个月的身孕带学生跑操,其间发生了两件事,一是我不小心用教棍打到一个孩子的手背,手背有点青,家长告了学校,这件事过后也就是12月20日,学生中午放学,有个学生不知怎么没出来,我一时粗心大意把学生锁在了教室,中午他们让我去开门,可是当时正是下班高分期,我家人为了我的安全不让我去,其实教室门锁是一个很小的挂锁,如果校方考虑到我的安全完全可以把锁子砸了,下午我去学校也向校长承认了错误,保证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到了25日我给特色学校打电话,他们说26号我不用去上班了,回民小学已经不与特色学校合作了,1月2号我打电话问特色学校校长要这21天的工资可是他们说我造成了他们经济损失,说工资一分都不给我,我算了一下,这21天应该是450元。虽然钱不多,我也不缺那点钱,可那是我劳动得来的呀,尤其我的身怀有孕啊!还有特色学校与我们签定的合同中说坐车超过4公里的,车费报销,我每天要来回4元钱,他们也没有履行合同上的内容,我跟他们说过一次,他们说不给,我想也算了,可是我想我就是不小心做错了,他们也不能工资一分不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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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0 01:5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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