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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2日,我父亲在给雇主运送新车时与一客运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父亲当场死亡。客车司机左臂粉碎性骨折,两车均有一定程度的损伤。我和我母亲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客车机主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我方各项经济损失的40%,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后经人民法院调解,12月15日之前大客车方赔付我方8万元人民币。同时,大客车方也将我母亲和雇主作为被告方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定于2008年1月25日开庭,要求我方赔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并要求人民法院等这起案件结束之后再赔付给我方。所以,在2007年12月15日之前,我方并没有得到8万元赔偿金。

证券投资
2008-01-20 10:07: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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