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下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共78544.12元;给我;我已经负担了30%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