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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学校教书,因为考上研究生,所以跟学校申请致辞。但学校领导不同意,并且继续发工资给我。现在我毕业了,找到了另一份工作,我回去要求转我的档案到现在的工作单位时,原所在学校教育局不同意,说我是自动离职,且以通告的文件形式发了一份给我本人,(这份通告盖有教育局的章)另一份则放在我的个人档案里。所以现在我以前的4年工龄已经没有。但奇怪的是,原来学校依然按工资形式存钱到我的存折。我想问的是:到底我能不能领这些钱,如果领了算不算违法?

劳动纠纷
2008-06-17 20:52: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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