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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0日,丰顺县潘田镇食品站(是丰顺县食品公司属下子公司)房屋由于年久失修导致突然倒塌,10多人受困,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倒塌的旧房屋为两层、混框结构、双向五间房屋,五间房全部倒塌。 死者叫刘新友,是潘田镇食品站职工,现年47岁,夫妻离异,留有一女(23岁)和一子(13岁),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改革,食品站各职工全部自行发展(类似留职停薪,并没有真正的解散),而潘田镇食品站由其职工陈立新承包,死者被陈立新聘请回去帮忙,并居住在食品站中,从而发生了上述的事故. 经过潘田镇镇政府相关领导协助,死者家属与丰顺县食品公司于6月13日通过第一次协商,结果双方意见不合导致协调失败,死者家属要求丰顺县食品公司赔偿30万元,而丰顺县食品公司只是说根据劳动法相关条款补偿丧葬费及未成年人抚养费等合计约6万元,时至今日(6月17日)未有下文. 请问: 1.死者家属应当得到什么赔偿吗? 2.丰顺县食品公司是不是要负责并做出赔偿? 3.死者的雇主陈立新应负什么责任?

劳动纠纷
2008-06-17 22:04:0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死者家属应当得到什么赔偿吗?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赔,很详细,请上网查询。

    2.丰顺县食品公司是不是要负责并做出赔偿?
    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该对受害者进行侵权赔偿,对于员工,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3.死者的雇主陈立新应负什么责任?
    根据承保责任,他对其中的工伤责任部分承担责任。
  • 1.死者家属应当得到什么赔偿吗?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赔,很详细,请上网查询。

    2.丰顺县食品公司是不是要负责并做出赔偿?
    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应该对受害者进行侵权赔偿,对于员工,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3.死者的雇主陈立新应负什么责任?
    根据承保责任,他对其中的工伤责任部分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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