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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商场做专卖店的,做一休一,今天是我休息`我们经理打电话和我说有同事反映我上班离岗时间很长`脚头比较散,楼管也向公司反映过2次,她觉得我不适合在这上班`让我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之前我和公司有签订劳务合同(直接和公司签的并非劳务公司)工作有效期是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合同上没有写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是试用期。工资是840元。每月20日发工资。但是在我进公司上班也就是2007年10月16号正式上班之后拿到手的工资都是以800为底薪的。然而经理通知我不用做的那天也就是2008年1月16号正好工作满是3个月。(之前公司有一份只有他们有的协议书`上面写是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是800,到第四个月转正就900一个月,还补贴300,加满前三个月的工资。只做3个月不加金,到第四个月再一起补交4金)这次签的合同可能是顾虑到新的劳动法要出台。17号考虑到好像公司的做法不对劲,我就找经理商讨,商讨的结果:1:公司愿意补足我3个月工资的不足840的部分,也就是多加120元。2:帮我把3个月的金加掉。但是我要求经济补偿,他们不同意,说我违反劳动纪律,所以不补偿,店长和楼管都有开单字的权利,但是都没有对我进行过处罚。现在公司说因为我的离岗对他们商店造成少了2件货品丢失要求我赔偿。(我们店不是天天点数,我是全班,店长上穿班天天上班我觉得错不在我)

民事相关
2008-01-17 23:12: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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