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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湖南人,于2006年,在胶州应聘工作时,认识了烟台蓬莱的一个男人,相识过程中,他说他母亲得了绝症,每个月需要大笔钱医治,我相信了他的一番孝心,所以陆续借给了他3.5万元现金,当时没有签写借条,直到2007年3月2日,因为其他的原因,才补写了借条,写好3个月之内偿还。 可他后来就失踪了,公司、朋友,都与他失去了联系,据他公司讲,他也欠了公司几万元的账务,并以他母亲生病的缘由,从他公司老板手中骗取了近一万元。而我后来又得知,他在这工作之前的另一家工作单位,已经以“职务侵占罪”,将他报案了。

损害赔偿
2008-01-16 08:41: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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